008 第六章 財務管理

6.1  徵收管理費的權力來源

6.1.1 權力來源

一間物業管理公司(管業公司)作為一座大廈,或一個屋苑的管理者,代表所有業主管理大廈,並向諸位業主收取管理費。這裏有一個問題,業主為甚麼一定要交管理費給管業公司?如果業主不喜歡的話,可否不交管理費?換句話説,管業公司憑甚麼權力去管理一棟大廈?

管業公司的權力來源不外乎下列三種︰

1. 《大廈公共契約》(公契)

每座多層大廈都有一份《公契》,《公契》是由大業主(發展商)制訂,在業主買樓時,公契便對其權責上生效,事實上管業公司在業主入伙前便已履行管理職責。除少數單棟式唐樓外,大多數公契都列明大廈由指定的管業公司管理,界定管業公司的職責,及界定每一單位的業權份數。業權是業主對大廈管理的權力及責任的比例,管理費主要根據業權份配付。

2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(香港法律第344章)

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清楚説明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,與管業公司之間的關係及權責,以平衡及補充公契的不足。下列條款就《公契》與該條例有抵觸時,就以該條例為準︰

(1)管理開支的總額釐定;
(2)賬目的保存及記錄;
(3)經理人開設有息銀行戶口;
(4)特別基金;
(5)經理人訂立合約;
(6)經理人請辭;
(7)法團終止經理人的委任;
(8)經理人在委任結束後的責任。 

3. 由業主立案法團委任

業主立案法團(法團)是根據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成立的業主組織,其權力來自法例及業主授權,是業主的代表。法團可直接對大廈進行管理,或委任管業公司代為執行,一些單棟式的大廈會由法團直接聘請看更,較大的屋邨多數交由管業公司代為管理。管業公司與法團簽訂管理合約,其權力來自法團。 

6.1.2  大廈管理人的職責

根據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,大廈的管理人,即法團或其委任的管業公司,職責如下︰

(1)大廈維修保養;
(2)遵守政府工程指令;
(3)執行《公契》
(4)僱用管理人員;
(5)財務管理;
(6)購買保險;
(7)消防安全;
(8)防盜及保安;
(9)保持環境衛生;
(10)追收欠費;
(11)召開定期會議、周年大會。 

6.2  管理開支及制訂財政預算

6.2.1  管理費的釐定

管理費的釐定,主要是因應來年大廈管理所需的支出而調整,所有開支大致可分為三種:

1. 基本開支

基本開支(經常性開支)包括人工、保安、清潔、水電等外判合約及保險等,這些開支比較穩定。

2. 非經常性開支

非經常性開支包括維修工程,更換或改善設施,水電工程及外牆保養等,工程的次數和費用往往較難準確預計。

3. 維修基金

一個完善的管理制度,應把大型維修項目的開支也包括在內。維修基金由日常經費之中撥備,遇有大維修便無須另行集資。 

6.2.2  收支不平衡的原因

物業管理是一門相當穩定的行業,能夠量入為出。通常營商最大的不穩定因素是顧客需求的不可預知,但物業管理的顧客卻非常穩定,業戶人數及服務內容很少會有大變動。照道理在如此穩定的環境中,理應可以好好計劃,一切在掌握之中,是一門不會虧本的服務行業。

但世事豈能盡如人意,物業管理實際上也有虧本的情況。這種情況多數發生在樓齡高的大廈。在討論虧本的成因前,我們先要了解法例對物業管理的規範,及了解物業管理的運作。

管業公司收支不平衡,當然是由財政預算偏差所引致。預算不足主要是由兩種原因造成,一是事前無法估計的額外開支,二是某些費用在制訂預算後大幅度加價。 

1. 通脹

如通脹高企,會使所需開支超過預期金額。近數年香港物價通縮,這對物業管理的成本影響較少。

2. 突發性事項

一些事前無法估計的突發性事件,可能會增加大廈管理開支,例如火警或漏水等。雖然有保險賠償,但並不能完全補償有關損失及開支。

3. 政府修改條例

近年香港政府對樓宇結構安全、消防安全及電力裝置等,均提高要求,例如勘察及維修樓宇結構安全、供電安全系統及維修斜坡等。為了符合法例要求,往往要更新原有系統或進行改善工程,動用額外資金。

4. 樓齡高邁

大廈原有之設施隨時日損耗,使維修費用增加,甚或已無法維修,必須更換系統。除非業主能集資進行大維修,全面更新系統,否則維修費高昂,效益卻日漸低落。

6.2.3  如何平衡管理開支

遇有超支,會產生兩種後果,一是延誤應予進行的維修,二是由管業公司代為墊支,業主們經法團批核後可欠管業公司債項。解決方法是必須向業主全面交待及解釋,超支或延誤維修的情況,及後向業主集資。一般程序如下︰

1. 管業公司所墊支的金額,需清楚列明在已審核的資產負債表上。 
2. 詳細列明所需維修項目於預算表內,作為非經常性開支的一部份。 
3. 事先進行招標報價,讓業主了解各項工程所需費用。金額通常是業主決定維修與否的關鍵因素,事先報價可免業主同意維修項目後,因所需費用高昂而反對。 
4. 把上述報告提交周年業主大會討論。 
5. 如所需資金龐大,可分期集資。
6. 除特別情況,上述費用按業權份攤分。 
7. 一切招標報價程序,必須按照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之規定進行,一萬元開支需最少取得三份報價,超過十萬的要公開招標,並最少取得五份報價,招標前要詳細訂出工程項目、規格、細則及物料等要求,標書須清楚註明遞交標書地點、投標期限、截標日期及合作條款等。 
8. 最好能設立維修基金,可免除突發性集資的困難。否則集資數目大容易使業主產生抗拒的情緒,逐項集資則使業主不勝其煩,所以,能使工程資金常規化最為理想。但要在舊大廈實行此制度著實不易,業主會視之為變相大幅度增加管理費而作出反對。缺乏維修基金,正是大部分舊大廈長期缺乏維修,令設施陳舊的原因。 
9. 透過另行集資,可令管理費用在日常運作上,減少額外支出,收支自然容易平衡。

6.3  物業管理資金籌措

由於房產物業的維護、修繕、改建、更新和管理,都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,因而要有大量的經費開支,資金籌措是物業管理正常運轉的基礎,保證受託物業提供優美、安靜、舒適、安全、方便的生活環境,提供完善和周到的服務,並發揮物業最佳使用效益和經濟效益。

6.3.1  管理費預算及分攤

業主經常因增加管理費作出投訴。其實按香港現行的法例,管理公司不能承包管理費用,而是以實報實銷的方式向全體業主收取管理費,而管理費之中則包含了管理公司的服務費(即利潤或可稱為經理人酬金)。

1. 管理費的開支項目

業主或租客付予物業管理公司作為管理、維修及保養公共地方及設施的費用,基本上包括以下各項開支︰

(1)員工薪金
(2)員工公積金及其他津貼
(3)保安費
(4)清潔費
(5)公共水費
(6)公共電費
(7)電梯保養及維修
(8)水泵保養及維修
(9)保安系統保養及維修
(10)消防設備保養及維修
(11)中央空調系統保養及維修
(12)會計費
(13)核數費
(14)律師費
(15)雜項維修費用
(16)管理處開支、如租金、水、電費、文具費
(17)園藝費
(18)保險費
(19)更新及改善基金撥備
(20)緊急備用金及其他雜支

2. 管理費的分攤

管理公司的服務費通常以所佔之面積作為分攤管理費的基礎。例如某建築物以10平方米作為1份,假設總建築面積為10萬平方米,即總份數為1萬份。若某戶所購入之單位面積為60平方米(即6份),該戶所應負擔的管理費應為︰

(預算中的管理費)X 6 ÷ 10,000

譬如,預算中的管理費 = 120萬,則該戶的管理費應為︰ 

$1,200,000 X 6 ÷ 10,000 = $720(平均每平方米為$12)

通常管理費的計算以「管理份數」(Management share / unit)為基礎。為著簡化計算面積及考慮到個別業主所享受不同的管理服務,例如地下商舖價值雖高,但用不著電梯服務,在這情況下,管理費可分三種計算方式。舉例,若某小區有面積不同的單位多種,由5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不等,則可以將50至60平方米者作5份管理份數計,61至70平方米作6份管理份數計,如此類推。至於地舖之份數則適當調低,反映其享受的管理服務有別於樓上的住戶,然後每戶業主按所獲分配的份數比例分擔管理費。當然任何外攤管理費的方式都應該按公平原則,及視乎物業之實際情況而釐定。

另外,管理費的分攤方式也可以樓宇的價值作為「業權份數」(undivided share)的基礎。例如以每10元售價作為壹份業權,假設整項物業總值8,000萬元,即等於有800萬份業權。若某業主購入的單位售價為100萬元,即表示擁有10萬份業權,某業主所應負擔的管理費應為:

(預算中的管理費)X 100,000 ÷ 8,000,000

但這種計算方式只能在一手業主交易時作價訂定,日後因樓價波動大,售價就難以作為分攤的基準。

管理費的分攤,還要視乎業主或租客共同享用之公共地方及公共設施,例如︰

.電梯大堂、通道、樓梯、花園。
.供電、煤氣、自來水等設施、水泵、電梯、公共地方之渠道、管道、排污設施、公共天線、保安系統、中央空調等等。

但業主室內設施則不能當為公共設施,業主或租客需自行負責有關維修保養費。

3. 編制管理開支預算

在編制管理開支預算時,還必需參考以下因素:

(1)過往之支出模式
(2)通貨膨脹的趨勢
(3)大型設備的保養合約條款及協議的費用
(4)設備的折舊情況,如中央空調系統須預留「重置基金」(Amortization Fund)
(5)改善工程的費用,如加添保安設備、翻新外牆、更換管道等,以及初期的開辦費用,如管理處的設備、購買無線電對講機、大型垃圾桶、巡邏車輛等。

如物業管理公司不欲將上述第(4)及(5)兩項未來之支出作為日常運作費用,可另設立「改善工程基金」及「基本建設重置基金」。

6.3.2  物業管理資金預算方法

籌措物業管理資金計費標準的核算,是物業管理重要的一環,也是物業管理資金能否順利籌措到位的關鍵。一般籌措物業管理資金計費標準的常用方法有四種。

1. 成本法

成本是指物業管理公司首先按市場行情和實際費用支出,計算出物業管理費的成本價,然後加上一定的利潤率計算出的管理酬金,得出籌措物業管理資金計費標準的方法。成本法的關鍵是:收入和支出都是按實際成本計算,在收支平衡的基礎上維持一定的利潤率。 

2. 對比法

這種方法也叫參照法。它是指參照同類物業管理費的計費標準,逐一估計每項管理支出和收入的辦法。參考對象可以是計費標準完善、執行效果良好的同區或經濟發展水平接近地區的同類物業。 

3. 經驗法

這種方法是指,在掌握不同類型物業管理費計費標準及執行效果後,根據以往經驗確定受託管理物業的計費方法。這種方法比較實用、簡單。 

4. 綜合法

這是指綜合上述三種方法的優點,對多種計費方案反覆比較、修改,最後制定最佳計費標準。用此方法制定的標準吸收了前三種方法的優點,所以具有很強的實用性。 

6.3.3  物業管理資金籌措原則

1. 「量出為入」原則。在計算管理費時,物業管理公司不應抱有「量入為出」的態度,應該先評估所有預計之支出,然後決定管理費之水平。「量出為入」原則指在籌措物業管理資金,確定各種收費標準時,應嚴格按各項支出需要來計算確定。無論發展公司或分層業主,必須各自負責仍未賣出或空置單位之管理費,否則管理公司便會頓失預算。

若每月的管理費收入多於支出,有關盈餘便會撥入下期。若出現超支現象,則管理公司可從滾存的盈餘去補貼赤字,或提高管理費;有時,在適當時間,甚至可要求業主分攤集支繳足赤字。

2. 物業管理公司的收支要達到平衡及略有盈餘,亦應包括預算合理利潤(管理酬金,或稱為管理利潤)。 

3. 相對穩定、適當調整原則。收取各種物業管理資金,涉及發展商、各業主和住戶的切身利益,一旦收費標準確定並為人們所接受後,就應保持相對穩定,至少保持1至2年不變。但由於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及通貨膨脹因素,收費標準可以在適當的時候作出適當調整。

6.3.4  資金籌措渠道

作為業主,在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物業,要求適時維修、更新公用設備、共用設施之同時,絕對有義務分擔一部分維修基金;另一方面,作為房產物業的所有者 — 業主,應該認識到,與其所持物業不可分割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,會隨著使用樓齡的增長而逐漸損耗和老化,引致部分公共設施的價值下降,由於不可分割性,便直接影響到業主擁有的物業價值。而維修基金的逐年積存,則正好抵銷這一貶值部分。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似乎是一項費用支出,但實質上是業主在管理撥備逐年逐月的積累,因此,業主分擔一部分維修基金亦合乎情理。

一般更新公用設備的維修基金,從管理費中收取,其計算方法如下︰

由於對房產物業的維修要求不盡相同,加上接管物業的性質、類型、對象不同,因此對業主收取的維修基金的標準也有異,目前仍缺乏統一標準。 

6.4  日常綜合管理費的使用與管理

6.4.1  日常綜合管理費的構成

日常綜合管理費是指物業管理公司為了保證物業管理服務正常運作,而向業主或住戶收取的多項日常物業管理費用,包括以下各要點︰

1. 物業管理公司為聘用日常管理人員和維修工人的工資、津貼和福利支出等。

2. 保險費

指物業管理公司為物業投保公共設施財產保險(如火險、災害險等)、第三保險,及勞工保險等各種責任保險所需的支出。

3. 行政費

指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部門人員的工資、辦公用的文具、紙張、賬表、印刷、郵電、書報、會議、水電費、差旅交通費、公共關係費、廣告費等。

4. 公用水電費

物業管理公司因大廈運作所耗用的水電費,如公共照明系統包括大廈、電梯、走廊、路燈、裝飾燈(含節日裝點燈)的用電等費用,及公共地方用水等費用。

5. 保安服務費

指物業管理公司為維護所轄區域範圍內的日常公共秩序,保安保衛警戒所需的費用。支付給保安人員的工資、津貼、福利支出、保衛系統設備的維護費、保衛工具雜項(如警棍、電池、手電筒等),或者支付承包專業保安公司的月費。 

6. 環境衛生清潔費

指為保持物業環境衛生清潔所需的費用,包括清潔工人的工資、津貼、制服費和垃圾清運費、垃圾桶、垃圾袋購置費,和清潔所需的物料等費用。 

7. 綠化養護費

指物業管理企業為護花種草,美化環境所需的各項費用支出,包括綠化用的材料費、工具器具費、綠化種植再造費、綠化養護工人工資、獎金、津貼,綠化用水費等。

8. 公共設施日常維修費

指一般公共設施和特殊公共設施的日常維修費用。包括公共照明系統、抽送風電機、供排水設備系統、供配電設備系統、消防系統、公共建築道路和電梯、中央空調、閉路電視設備系統等日常維修費用。 

9. 其他日常管理費

指除上述各項費用開支以外,其他各項日常雜項的管理費用。

從上述日常管理費的構成中可以知道,有些費用如辦公行政費等,是屬於相對固定的費用,並不隨著所接管物業的數量而增減。 

6.4.2  制定預算的考慮因素

物業管理公司在制訂日常所需綜合管理費的預算時,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︰

1. 計劃期內接管物業類型、性質、結構、設備設施裝置及管理服務要求; 

2. 類似物業的以往歷史資料和日常綜合管理費的經驗數據;

3. 對未來通貨膨脹率的估計。

此外,選擇物業更新方案亦應考慮以下兩個因素:

1. 物業最佳更新周期的確定

物業管理公司在考慮物業是否需要更新時,不僅要考慮其物理上的耐用年限,而且要考慮其經濟上的可使用年限,即能帶來經濟效益的年限。為此,則要通過計算物業的經濟壽命期來確定物業的最佳更新周期。

物業的年成本,主要是由物業的「年投資成本」或等額年投資成本和年使用維修費構成。物業使用年限越長,則平均年投資成本越少,但如果物業已老化,則支出的日常維修費等年使用費就會增多;反之,物業使用年限越短,雖然各年支出的日常維修費可減少,但年投資成本卻會較高。因此,將年投資成本和年使用費相加,選其成本總額最低的年限,即為物業的最佳更新周期。 

2. 物業更新時間的選擇

物業隨著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,維修等使用費會逐年增加,如果延續使用,會使物業的日常使用成本提高,在經濟上不合算,需要更新;另一方面物業陳舊的外觀、造型和使用性能上的落伍,亦會給業主或租房造成客流量減少、租金收入減少、營業收入降低等情況,帶來使用效益和經濟效益降低的後果,也需要更新。那麼,舊的物業究竟在何時更新最為合算呢?這就要通過採用新物業和繼續使用舊物業的經常維修作一比較。 

6.5  溝通的重要性

6.5.1  與業主建立互信關係

若要好好把握物業管理的技巧,物業管理公司與住戶建立良好的溝通,是不可或缺的。管理公司內部有良好溝通,公司就可以輕易達到合格的服務水準。否則,所管理的大廈必然問題叢生。

管業經理是財政開支的把關者,必須審慎考慮每一個項目支出。工程維修是最容易超支的項目,必須製定嚴謹的批核程序,確保不會超出預算。財政預算中有專款用作維修之用,一旦超出預算,必須報告及解釋,並尋求節流之道。業主是管業公司的顧客,也是老闆,若彼此不能好好溝通,在這個重視個人權益的時代,恐怕難以有效管理。當然,管業公司在某些情況下,難免與個別業主有衝突,但無論如何,它與整體業主的利益是相同的。

業主往往因為對管業公司的運作不了解,而對大廈環境漠不關心,管理公司亦不善於這種政治性的工作,很難與眾多業主建立互信關係。要打破這種局面,必須透過業主組織,當中最有效的,莫過於業主立案法團。法團成員來自業主,是業主的代表,在業主中有認受性,某些事情由法團出面,較易取信於業主。

物業管理公司除與業主立案法團或委員會開會作出意見交流,亦應該定期在大廈貼出通告,讓住戶了解某些管理措施的最新進展及設施情況。就以機電設備損壞為例,管理公司可以通過通告形式,讓住客知道最新情況,一來住客可以清楚事件發展,增加信心,同時也自然促進彼此的意見溝通。

例如大廈出現物業更改用途及違例建築物時,物業管理公司可以通過業主組織,要求住戶拆除違例建築物,以及將用途更改回原有用途,否則,管理公司可引用公契及物業管理條例,循法律途徑解決。相信管理公司通過業主委員會備案,整件事會更容易和諧地解決。

若涉及運用資金賬目的問題,物業管理公司與住戶更需要溝通。例如住客要求強保安工作,在舊式大廈增設閉路電視等防盜設備。因此,若果要滿足住戶的需求,便需要支出大筆金錢添置防盜器材。假如通過業主委員會之認同及支持,住戶會較為容易接受分擔增加防盜器材開支的方案,有關工作便得以盡快展開。另外,物業管理的賬目問題,也倍受關注,因為未必所有人士都了解會計上的賬目,但有了業主委員會的組織,則可以安排雙方皆信賴的核數師來審核賬目,證明物業公司沒有濫用資金,增加住戶對管業公司的信心。

水能載舟,亦能覆舟,一個運作不健全,對大廈管理運作一無所知的法團,是管業公司的災難。由於法團成員通常對物業管理不認識,對法團的運作方法,及有關之法例及程序亦可能不甚了了,成員間難以建立共識,其他業主亦會對法團的工作提出質疑,結果只會製造混亂。

管業公司在利己利人的原則下,大可主動協助法團彼此了解運作,提供專業意見,替法團做一些行政工作,使法團的運作踏上軌道,法團委員更可作為管業公司與業主間的橋樑,使法團發揮其應有的功效。

6.5.2  與員工建立良好的溝通關係

良好的溝通包括適當的內部聯繫。上情下達,上層的訓令,基層人員有否切實執行,這是一般管業公司時常面對的障礙。事實上,由於人手問題,又或者基層人員經驗不足,以致上層管理人員明知問題所在,鑒於人手資源缺乏,致使無法解決。

究竟如何將訊息清楚傳達予下層,而下屬又如何將訊息反映到上層,怎樣才有理想的溝通渠道?物業管理公司經常都要處理很多繁瑣問題,例如停車場油漬、廁所鹹水供應中斷之類的投訴都十分普遍,公司怎樣才可知道大廈的所有問題?諸如此類,不勝枚舉,其中的一個可行方法就是每天早上舉行一次簡短(越短越好)之例會,聆聽各小組負責人的報告,包括過去二十四小時內發生的事項。各小組主管因為要在會議上提出報告,亦促使小組主管平日相互了解基層人員的工作,而且上層主管也可以在會議上將公司政策傳達到小組主管,因而使公司運作上有緊密的協調。

會計部常説某住戶未有交管理費,亦不了解住戶欠交清潔費用的原因。其實住戶可能是因為對垃圾延遲清理不滿,以遲交管理費引起管理人的注意。故此,若公司能全面協調工作,物業管理效率自然增加,許多微瑣的問題,若置諸不理,可能會演變為大問題。

例如住戶投訴停車場治安不理想,上層人員當然可以馬上發出指令要求基層人員加強巡邏停車場,但如何知道基層人員有沒有切實執行指令?公司主管可以通過一些簡單措施,監察指令的執行,包括規定管理員簽到、打更鐘,保證管理員在一定時限巡視停車場,亦可要求管理員紀錄每一部出入停車場的車的車牌。

此外,大廈管理是每天二十四小時不停運作,而管理人員也分不同時間上班。為了讓早班人員與晚班人員有更佳的銜接,應該設有約半小時的「交接更時間」,讓上更人員交待未完的職責予下更人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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